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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藍黃昱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252元,及其中新臺幣34,13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9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35,252元及其中本金34,13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