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5-11/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瀧  
代  理  人  李富申  
上列聲請人與張原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