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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73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富申 上列 聲請人與張原盛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 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 正本件聲明為「 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1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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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