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陳志成、陳志信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
債務人請求新臺幣272,0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
聲請狀所附借據
所載之借款本金為新臺幣200,000元);或更正請求本金為「新臺幣200,000元」。
二、請
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3年1月29日」。
三、另查債務人陳志信為連帶
保證人,惠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陳志成及陳志信「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