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潘政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中關於請求原因及事實記載「債權人參加
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37人,約定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每月每會10,000元,有互助會單為證,債權人
按月繳納匯款,
詎至108年5月15日(即第30會)債務人竟宣告倒會,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前所繳納之匯款」等語,
惟據債權人提出之會單記載與請求原因及事實不符,惠請就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30萬元,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