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啓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559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