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
鍾政遠即鍾日龍之繼承人
鍾政億即鍾日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瓊玲、鍾政遠、鍾政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日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鍾旻蕙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1,2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瓊玲、鍾政遠、鍾政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日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鍾旻蕙向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