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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黎金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7,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2,9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7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7,8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0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9,26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㈥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8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921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48770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3
003
新臺幣67812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9
004
新臺幣79045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3
005
新臺幣89260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921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8770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67812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79045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89260元
黎金誠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