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成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157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4,213元,及自民國9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