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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王信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契約,關於違約金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請提出本件請求之違約金未有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限制之釋明文件,或更正違約金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