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
代 理 人 鄭悉慈
上列
聲請人與王信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契約,關於
違約金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請提出
本件請求之違約金未有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限制之釋明文件,或更正違約金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