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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孫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809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921元,及其中新臺幣79,225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45元,及其中新臺幣11,869元部分,自民國96年9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