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809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921元,及其中新臺幣79,225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45元,及其中新臺幣11,869元部分,自民國96年9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