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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莊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6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4,38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