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98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雅筑
送達處所:高雄左營○○○00000○○○(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2,33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0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