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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正一漢張天師府道總教會

法定代理人  張意將  


上列聲請人與陳芃榛即羅德昕數位科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芃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