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福億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福億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福億漁業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11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本院無從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
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
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