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李銘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09元,及其中新臺幣①120元、②4,580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8.63、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