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聖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495元,及其中①25,780元、②53,166元、③29,573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③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