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4,88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4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第1個月以10,416元,第2個月以20,883元,第3個月以31,402元,均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3至6個月以內者,以824,883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以824,883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