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清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
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並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