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彥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15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4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82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查債務人曾彥豪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9.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75,15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