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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蔡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861元,及其中新臺幣29,93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