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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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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533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70,820元,其中25,287元為門號0967***077號專案補貼款。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本院於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然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00000-00000=45533),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