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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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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湯隆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