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鄭舜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戴屏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91年9月7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放款基本利率指數表)。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經查,
聲請狀所附借據約定條款第5條,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