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蕭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4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志瑋於87年04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966元
蕭志瑋
自民國89年11月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34510元
自民國89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