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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郁芳即黃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730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郁芳即黃貴美於民國93年08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