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劉勝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劉勝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L00000000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劉勝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