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45號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8,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65號
| | | | | |
| | | | | |
| | | | ⑴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 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以2,50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以5,02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以7,58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
| | | | ⑵以現欠本金278,565元,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⑶以現欠本金278,565元,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424計算之違約金 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