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蔡宸佑即蔡昆佑即金佑欣企業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657,234元、②164,314元,及均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