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唐湘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6,781元,及其中①764,570元、②133,94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0.74、②15.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