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50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哲銘於民國112年7月5日向
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可稽。債務人自113年3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為證。
㈡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