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
代 理 人 賴璿翔
阮烽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16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2,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4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9,24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4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2,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