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琦偉
林玉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44,255元,及其中新臺幣41,00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95計收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