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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黃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2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