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范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范萱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⒈消費本金:11,31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⒉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565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10元
范萱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