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緹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4,55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王緹縈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㈡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