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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宥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8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宥飛於民國112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累計21,569元正未給付,其中19,771元為本金;805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宥飛於民國11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累計28,423元正未給付,其中27,150元為本金;1,18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宥飛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累計35,747元正未給付,其中33,167元為本金;1,28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王宥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34,158元正未給付,其中31,161元為消費款;1,982元為循環利息;1,0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71元
王宥飛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15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316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4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1161元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