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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陳宥凱法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宥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