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馮佳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15,632元正未給付,其中13,793元為消費款;63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506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