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楊雅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58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006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567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308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109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