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盧昶清即盧信吉
送達處所:臺東太平○○○00000○○○(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12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6,20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