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宗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1,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2,5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9,3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5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567元
蔡宗儒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4.33
002
新臺幣299307元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567元
蔡宗儒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99307元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