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塏証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7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王塏証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3,57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