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羽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8,080元,及其中新臺幣288,166元部分,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