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念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58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
違約金新臺幣3,559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