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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陳忠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96,606元部分得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求本金新臺幣503,090元部分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4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