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忠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488元,及其中新臺幣96,60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3,09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