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歐婉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2,317元,及其中新臺幣977,76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3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4,46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73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2,520元,及以其中1,157,965元為本金計算之利息。查請求金額85,736元部分,係依信用貸款契約所為之主張,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8計算其利息、違約金,
惟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未釋明
兩造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8計算利息、違約金。
嗣本院於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15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3年11月25日
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附卷
可稽。是關於請求本金85,736部分,債權人未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以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5.68計算利息、違約金。是依
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逾第3項所示利息、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