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許志義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志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經查,票據號碼:CH497229號
本票金額經塗改,為無效票據,故請提出
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53,78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7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