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銓鴻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
聲請狀具狀人處東興機械五金行之印文。
二、請提出債務人銓鴻機電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