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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李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433,86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經查,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之本金餘額為新臺幣403,386元)。
二、請提出得週年利率百分之6.73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